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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车辆丢电脑 被判赔偿换锁费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7月5日晚,北京杨女士乘朋友车到首都机场接人,锁好车门后离开停车场,后发现车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警方发现,该车车锁有被撬痕迹。2006年1月,杨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款换锁费等相关费用1.6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杨女土虽不是被盗车辆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表明双方车辆保管合同有效,首都国际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首都机场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故杨女士对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06年8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换锁费用。
    法律解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杨女士停在首都机场车辆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丢失。根据《合同法》第375条的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且本案中的杨女士未将笔记本电脑交付给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未将车内有笔记本电脑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换锁费用。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3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