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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重物品未声明 赔偿只能按一般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5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7年8月9日,王小姐在北京某超市购物时,将包裹寄存在免费的自动储物柜里,但购物后发现包裹丢失。王小姐称,包里有松下数码相机、衣物等贵重物品。王小姐将该超市诉至海淀法院,向其索赔7500元。
    ☆法雅定音
    法院认为超市和王小姐均有过错,判令超市按一般物品向王小姐赔偿500元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本案中的原告王小姐将包里的松下数码相机、衣物等贵重物品寄存在免费的自动储物柜里,没有向保管人声明,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按一般物品向王小姐赔偿500元
    法文链接
    《合同法》第3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