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11月19日,原告田某委托被告崔某、张某往山东省送炭,并将所收货款带回,嘱咐要将货款放在驾驶室内。炭送到目的地后,崔某向买方结算了货款15700元放在驾驶室内,由张某驾驶车辆,二被告返回。到一配货站时,崔某曾下车联系配货事宜,联系好后又驾车返回。当日下午二时左右被告发现货款15700元失踪,而车门无被撬痕迹,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无结果,同月28日,二被告再次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仍没有结果。原告为追回货款15700元,将二被告起诉。被告崔某以自己按要求将货款放到驾驶室内,已尽到职责而抗辩,不同意负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以未接受原告委托,也未接触货款抗辩,不同意负赔偿责任。
法槌定音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接受原告委托,就有义务安全将货款带回,现将货款丢失,应负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限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货款15700元,互负连带责任,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崔某、张某受田某的委托去山东售炭,结算货款后,应将货款安全带回交给田某因崔某、张某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造成货款丢失,对此崔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张某否认配货时崔某先下车的说法,崔某也无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故两被告对该损失应负同等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为被告崔某、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各赔偿原告78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律解析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的在委托权限内,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的原告田某委托被告崔某、张某送炭,并将所收货款带回,因崔某、张某两被告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造成货款丢失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根据《合同法》第40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崔某、张某各赔偿原告78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文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第4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