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经典案例
2005年6月,一年一度的高考结束,乌鲁木齐市某中学学生小娟(化名)得知自己的分数离全国统招录取本科分数线还差很多,她的爸爸许先生十分着急。这时许先生的一位亲戚说:我可以找人走关系让小娟上大学本科。果然,这位亲戚的一个朋友答应帮忙,并承诺只要4万元就能打通方方面面的关系,保证能让小娟上理想的大学。许先生满口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并很快送上了4万元。
不久,小娟接到大连一所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可是当小娟到了大连后才发觉录取自己的这所学校根本不是全国统招的大学,而是一所民办大学,而且是自考班。不久,小娟就退学回到家中。随后小娟的父亲找到了那位亲戚,要求退还那4万元,那位亲戚只得找到办事的朋友要钱,但得到的答复却是:办事时钱已用完了。2006年2月,许先生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戚和那位办事的朋友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是亲戚直接从许先生手里拿走的钱,与办事的朋友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应由亲戚偿还这笔钱。忙没帮上,还得自己倒贴4万元,许先生的亲戚不久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那位办事的朋友偿还4万元。2007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办事的朋友偿还许先生的亲戚4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娟的爸爸许先生以为拿出4万元,托亲戚找关系就能让女儿上全国统招大学本科,不料却事与愿违,不仅未能被统招大学本科录取,却被民办大学的自考班录取了。于是要求其亲戚退钱被拒,便诉至法院。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许先生亲戚的那位办事的朋友偿还许先生4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