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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录像不清楚 被判返还服务费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6年8月20日,原告刘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预订单,约定被告公司为刘某婚庆时提供扎花车、乐队、司仪、摄像、制作光盘等服务,刘某向被告公司交纳服务费1400元,其中包括1000元摄像费。刘某的婚礼如期举行,被告公司也依照约定提供了扎花车、乐队、司仪、摄像、制作光盘等服务。婚后,刘某发现光盘内人物变形、光线昏暗、镜头晃动,根本无法欣赏婚礼全过程。多次找到被告公司理论无果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60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辩称刘某所说的光盘内人物变形、光线昏暗等情况都仅仅是刘某自己的感觉,并没有什么科学鉴定依据,理由很不充分。况且,被告公司只是中介公司,摄像业务是其介绍刘某与他人约定的摄像服务,被告公司所收费用,只是代摄像方收取。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婚庆服务预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同时,鉴于原告并未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书面或口头协议,故被告中介、代收等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公司未向原告刘某交付合格的光盘,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7年5月24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婚庆服务公司返还原告刘某1000元录像制作费。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被告婚庆服务公司未能向原告刘某交付合格的光盘,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婚庆服务公司返还刘某1000元录像制作费。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民法通则》第1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