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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宝店白天失窃 营业员被判担责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7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涂某和詹某在吴某开办的千禧珠宝店当营业员。2006年6月,有两名外国女子来该店挑选项链,两被告十分热情地拿出黄金、铂金项链20余条,任其挑选。事后,两被告发现少了黄金项链6条、铂金项链5条,价值约2.8万元,怀疑是两外国女子所为,遂报警。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二被告作为珠宝店的营业员,对委托经营的珠宝具有妥善保管、看护的义务,因自己在从事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致使所经营的珠宝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10月24日,法院判决两被告涂某、詹某向原告吴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68万元),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两名营业员由于对委托经营的珠宝疏于保管、看护,致使白天珠宝店内的项链失窃10余条,价值约2.8万元。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第409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第4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