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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卷走售房款 公司担责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1 18:0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005年3月21日,夏小姐将一套产权房委托给上海某房产公司出售,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出售委托书”,找到买家后,约定以105.5万的价格出售。签字生效后,业务员洪某经手办理双方的房地产交易手续细节,并由其寻找贷款公司,支付45万元余款。6月14日,洪某以夏小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两本存折,其中一本交给夏小姐,自己暗中留了一本。两天后,45万元划入夏小姐户头。洪某在次日提取了27万元现金,随后不知所踪。发现钱款丢失后夏小姐一纸诉状将房产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洪某所在单位,对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的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5年12月,法院判决由公司赔偿客户夏小姐房款27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律解析
    本案中,上海某房产公司受夏小姐委托出售一套房产,由于该公司对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该公司业务员洪某将27万元的售房款卷走。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由该公司赔偿客户夏小姐房款27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条随接
    《合同法》第4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8条,《民法通则》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