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赵先生诉称,因其女儿患了严重的脑血管疾病,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用,遂与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赵先生的藏品20件交由拍卖公司拍卖,底价由赵先生确定,拍卖公司可以收取拍卖价款10%的佣金。赵先生在合同上写明,20件藏品的底价不得少于10万元。可过了很长一段时间,赵先生突然接到拍卖公司的通知,说他的20件藏品已经以2000元的价格处理掉了。
庭审中,拍卖公司辩称,赵先生的藏品均是赝品,市场价格甚至不足1000元,拍卖公司以200元的价格处理掉已经是为赵先生争取了最大的利益。拍卖公司同时称,赵先生口头委托拍卖公司无底价拍卖藏品。面对拍卖公司“无底价拍卖”一说,赵先生拿出了合同,合同最后写着藏品底价10万元。拍卖公司对此则称,合同记录中的底价10万的这段文字是赵先生事后加进去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这段文字。经法院初步审理,双方签订的拍卖合同一式两份,赵先生提供的合同上有这段文字,而拍卖公司却无法提供拍卖公司处的那份合同。因拍卖公司对赵先生提供的材料有所疑义,法庭准备将该份材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拍卖公司却在最后突然通知法庭,不申请鉴定。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将藏品交给拍卖公司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既未按合同约定组织拍卖,又没有将字画退还给赵先生。即使拍卖公司要处理赵先生的字画,也应当先征求其本人同意,在未经赵先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藏品以极低的价格处理,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违背了委托初衷,违反了受托人的合同义务。2012年7月,法院判令拍卖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10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原告赵先生委托该拍卖公司拍卖藏品字画20件,并约定底价不得少于10万元。而该拍卖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拍卖,却将其字画当作赝品(伪造的文物),擅自以2000元的低价处理了。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法债权纠纷卷院依法判令该拍卖公司赔偿赵先生损失10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拍卖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