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5月31日,赵某向徐某展示画作《早报春信》,并称该画作为当代著名画家霍某的真迹,后双方以14万元的价格成交。然而,此后徐某于同年12月1日找到画家霍某本人鉴别后,却得知这幅《早报春信》并非霍某所作。为此,徐某将赵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退还14万元画款。对此赵某表示,徐某交给法庭的画作,并不是当初自己卖给他的那幅,但他没有提出相关证据
法槌定音
音审法院判决认定,作为《早报春信》真品的画家,霍某对作品真伪的鉴别有权威性,故根据公证书中霍某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画作并非霍某真迹。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赵某返还徐某画款14万元。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他认为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画家本人霍某来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法院终审认为,对当代画作而言,画家对作品真伪有决定权,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并不高于画家本人的鉴定意见,因此,法院采纳画家本人的意见,认定画作并非真品,并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在本案中,鉴定画作真伪的并不是司法鉴定部门,而是其作者本人。然而,原告赵某竟然认为书画作品真伪的鉴定不能由画家本人来鉴定,应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根据本法第77条第4项的规定,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般大于间接证据。故法院依法采纳了画家本人的意见,认定画作并非真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第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