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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高手炒股票 亏损部分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9-11-21 18:1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时年37岁的郑某10年前离婚后一直没有工作,靠多年的积蓄维持生活和供女儿读书。2007年4月,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曾在上海做过厨师的40岁左右的林某。林某说自己是一家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的员工,炒股很有经验,知道很多证券内幕消息,鼓励郑某把银行存款取出来委托他代为炒股。林某说:现在股市这么好,我帮你炒股一定会赚钱,现在钱存到银行能有多少利息?你要学会理财。在林某的劝说下,郑某动了心,与林某达成委托炒股、赢利七三分成的协议。当时,担心遭遇损失的郑某还一再叮嘱林某,“割肉”一定要经过她的同意。
    2007年4月20日,郑某按林某嘱咐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并打入3万元资金,次月9日又转入27万元。5月24日,郑某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为329万余元,郑某依约给了林某8700元分成。仅仅一个月就获利这么多,郑某很高兴又于当月28日打进了7.1万元。次日,郑某账户余额为40.1万元。不料,5月底股票交易印花税调高后,林某告诉郑某,股票被套,损失惨重。双方为此反目。
    8月31日,郑某去证券公司打出交易清单,得知账户内的股票余额仅为20.4万余元,亏损达到19.7万余元。而在她投资入市4个月期间,股市大盘上涨了1360点。为此,郑某以林某用欺骗手段骗取她信任,接受委托后没有恪守守信义务,使其陷入生活困境为由,于2007年11月15日起诉到法院,索赔19.7万余元损失。案件审理中,郑某向法院提交了9月7日至9月22日间其与林某三次协商解决亏损办法的谈话录音。录音中,林某承认自己操作失
    误,愿意承担三成亏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2月28日,法院调解,“炒股高手”林某与郑某达成协议,赔偿9.5万
    元了结纠纷。
    法律解析
    股票,是指股份公司用来表示股份的有价证券。本案中,自称知道证券内幕消息的炒股高手林某,自愿接受原告郑某的委托,代其炒股,并约定赢利七三分成。然而这位炒股高手也仅在3个月时间内称其因操作不当就亏损了近20万元,给原告郑某造成了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调解。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