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7月12日,厦门市新捷翔电脑公司通过厦门市申通快递服务公司邮寄“奧林巴斯”相机1台及存储卡1张到奥林巴斯(上海)映像销售公司,在填写《申通快递详情单》的时候,未选择保价,亦未注明物品的名称及价值。第二天,上海奧林巴斯映像销售公司收货后,发现内装物品只有1张存储卡和1个破损相机盒,因此拒绝签收,并将该物品退给新捷翔电脑公司。事后,新捷翔电脑公司把申通快递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快递公司赔偿相机及存储卡费用2660元。
院审理查明,《申通快递详情单》背面印有《快递递送合同》,其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第7条约定:“承运人递送的快件可以保价,保价是指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申报价值加收3%保价费,是否保价由托运人自愿选择,保价赔偿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赔偿限额》第1条约定:“对未保价递送物品的灭失、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承运人为其保价的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伍佰元。”法院认为,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并未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亦未加重原告的责任或排除原告索赔的主要权利,故该条款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新捷翔电脑公司作为托运人完全可依据自己寄送物品的价值自主进行选择,但在托运物品时却末选择保价服务,在物品遗失的情况下,依双方的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法院予以支持。2008年1月,法院宣判了这起案件,因寄件人未选择保价,也未注明物品名称及价值,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500元
法律解析
《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在邮寄相机时没有选择保价,也未注明物品的名称及价值,故法院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最大限额人民币500元。
本案提醒:在邮寄物品时,消费者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好、售后服务规范的正规快递公司,尤其在邮寄贵重物品时,需要主动选择保价,在填写运单时要将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实际价值等重要内容填写完整,并注意保存好运单。
法条链接
《邮政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