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4年4月,上海人宋先生与唐先生、范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由他委托唐先生、范先生向严女士催讨债务5万元,讨债酬劳为收取债款的20%,办理委托事务期限为30日。其后范先生擅自承诺只要严女士归还一半借款,欠款之事就算了结。同年8月,范先生将借条原件交还严女士,严女士给了他2.5万元。范先生私自扣下了这笔钱。2006年1月,宋先生将唐先生和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4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依照三人约定,办理委托事务期限为30日,由于无证据证明14:17:50唐先生在该期限届满后与宋先生继续保持委托合同关系,或在事实上仍在办理受托事务,故宋先生与唐先生之间已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而范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办理受托事务,且其行为已超越了受托权限。现宋先生在扣除1万元酬劳后主张4万元的权利,并无不当。2006年8月,法院判决范先生给付宋先生4万元,驳回宋先生对唐先生的起诉。
法律解析
本案中,唐先生与范先生受宋先生的委托,向严女士催讨债务5万元,并约定了讨债的报酬和办理委托事务的期限。然而,当委托期限已过委托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范先生却擅自继续办理受托事务,向严女士催讨债务,其行为已经超越了受托权限。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范先生给付宋先生4万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