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1年,81岁的北京居民王某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为其遗嘱进行法律见证,遗嘱内容之一为王某将其房产由其大儿子王甲继承。某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确认遗嘱签字行为真实有效,由见证律师张某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王某去世后,2003年1月,王甲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遗产,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某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此,王甲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遂起诉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损失。
法槌定音
审法院认为,王某委托律师见证是为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该律师所明知王某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某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向王某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该律师事务所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王甲经济损失11431845元。该事务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12月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未尽见证职责,从而导致原告王甲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万余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王甲经济损失1143万余元。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40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