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3年10月,马某在做生意过程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苏某,苏某告诉马某说手里有批铝料,急于出售想卖给马某,据马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卷宗显示,马某先后支付给苏某现金35万元。此后,苏某不仅没有把铝料交给马某,35万元现金也没有返还给马某,情急之下,马某于10月22日和要好的哥们儿杨某来到苏某的家中找其母亲杨某某要钱,并扬言说不给钱就不走人。杨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要求马某等人离开杨家,在外面等候不能私闯民宅。25日夜,杨某某也因不堪骚扰离家外出不见人影。就这样,马某大摇大摆地住在了杨某某的家中,致使杨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杨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滞留20余天拒不退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杨某在马某的指使下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从轻处罚。2014年4月,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解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请求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杨某为追要欠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在其家中吃住长达20多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宣告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
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245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