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5年5月4日,20多岁的向某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发现前面有人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取走,他查询该卡里的金额有1.9万余元。向某发现卡主周某在银行大厅排队,而四周也无人注意,便心生贪念,从ATM机中取走卡内5000元,然后拿着卡和钱迅速离开了银行。周某收到银行提示取款的短信通知后,才发现自己在ATM机上存款后忘了取卡,于是报了警。7月28日,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11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冒用周某遗忘在取款机上的信用卡,取走卡内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第1款第3项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本案提醒:在银行取款机上取款时,一是要注意安全;二是不要忘记取卡并装好;三是发现他人忘记取卡应及时予以提醒,或者主动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切莫因一时贪念而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7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