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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信息办卡 恶意透支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4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余某与刘某是朋友,2012年5月至11月间,为捞点钱,两人决定利用信用卡骗点钱,余某以萧县某中学教职工的名义,盗用教职工的身份信息、收入证明等用于申请办理信用卡;刘某以干防腐工程需要员工信息为由,找朋友索要驾校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中请办理信用卡。被盗用身份信息的人表示,他们均未在徽商银行萧县支行办理过信用卡。两人前后共向徽商银行萧县支行骗领了30余张信用卡,余某持有30张信用卡,其中13张信用卡被其恶意透支共12020073元。案发后,余某退缴至萧县公安局赃款7万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刘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余某是主谋,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2015年10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两人违法所得12万余元返还给被告人
    法律解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刘某盗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1条之一第1款第1项、第4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