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3年7月7日,阿建和女网友约好了见面,谁知被带到酒吧,一次就消费了1万多元,成了“冤大头”。像类似案件,自2013年3月至7月间,在上海发生了三起,涉案被告21人,40余名被害人被骗钱款20余万元,被告人均系团伙作案。作案时他们有的负责在网上搭识男性网友并获取对方信息及联系方式,有的负责安排“酒托女”与男性网友见面,还有的则充当“酒托女”服务员、望风等角色。“酒托女”将男性网友骗至酒吧等场所后,以消费假冒高档酒等方式,骗取其钱款。事后,团伙成员按约定比例结账、分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3起案件的21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除1名被告人因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部分赃款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等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部分当事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2014年5月,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所谓酒托,是指其与酒吧联手,利用酒托女在网络上搭识招集男网友,以到酒吧喝酒为名,将其骗到酒吧,采取消费假冒高档酒等方式,骗取其钱款的行为。本案中,21名被告人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本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266条、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