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间,陶某在宣城市宣州区经营一家品牌运营公司,他从广州市进购了500多双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酷奇等品牌运动鞋,平均每双进价40元左右。他利用两种方式对外销售,一种是通过淘宝网店对外出售,由专人负责淘宝网上的日常经营,另一种是在市场上发放广告,聘请话务员在出租房内进行电话销售,对外出售价格为100至300元不等。接到订单后,他们在仓库将货物包装好,后再让快递公司进行发货收款。
一段时间后,察觉运动鞋销售情况不佳的陶某意外地发现,自己从广州带回的几块“劳力士”、“江诗丹顿”、“浪琴”等假冒品牌手表送人,反响很不错,于是他又从广州大量进购了上述假冒的品牌手表,进价在二三百元,但售出价格却翻了几番,其中劳力士售价2000多元,其他的1000至2000元价格不等。陶某又雇用了江某、储某等人,江某在公司里负责送货,储某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管理,陶某负责包装货物、进货和跑业务。至案发,陶某等人对外销售假冒的“耐克”名牌运动鞋33双和假冒的“劳力士”男表2块、“浪琴”男表1块,销售金额约14万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名牌运动鞋787双和假冒“劳力士”、“卡地亚”、“浪琴”、“欧米茄”“江诗丹顿”等名牌手表106块,货值金额37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运动鞋及手表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陶某等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014年11月,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分别判处陶某、江某、储某3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名牌运动鞋和手表予以没收。
法律解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网购平台上商品种类繁多,无奇不有,但是在网上销售假货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网上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保护买家,可有些商品消费者在七天内无法辨别真假。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商家便从第三方进假货在网上出售,坑害消费者。本案中,陶某等三被告人为了牟取暴利,从广州购买假冒品牌的运动鞋、手表等商品,在网上销售,坑害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陶某、江某、储某3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的假冒名牌运动鞋和手表予以没收。
《刑法》第2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