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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客人高消费 被判徒刑又罚金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6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林某、翁某、吴某合伙经营了一家歌舞厅,伙同女子王某先后多次对张某等港澳台商人采用威胁、恐吓、扣押物品等手段,强迫其接受高消费。强迫交易额共计人民币6000元、台币2000元、澳元500元。在强迫台商肖某接受高消费时,因肖某报警而未得逞。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强迫肖某接受高消费。因肖某报警没有得逞,但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2005年3月18日,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解析
    强迫交易罪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林某、翁某、吴某先后多次对张某等人采用威胁、恐吓、扣押物品等手段,强迫其接受高消费,虽然因肖某报警他们没有得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第1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