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0年7月16日至2011年12月29日期间,张某、刘某二被告人用大豆油和麻油、香精、色素等进行勾兑,再用“天天香(芗)”系列麻油商标、包装瓶和瓶盖进行包装,冒充小磨麻油(加有部分麻油)小车麻油(未加入麻油)、老作坊麻油(未加入麻油)等在市场上销售,共计生产假麻油16万余瓶,销售金额共计20.6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合伙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2年7月,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法律解析
一些生产者和消售者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广大消费者极其愤恨的,也是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本案中,张某和刘某夫妇用大豆油和麻油、香精、色素等进行勾兑,经包装后,冒充小磨麻油、小车麻油、老作坊麻油等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刑法》第14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