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间,被告人顾某、陆某在张家港市开设生产假酱油、假醋的加工作坊,陆某负责购买酱色、醋精等原料及海天酱油、恒顺醋等商标,顾某负责调制假酱油、假醋,并雇用帮工被告人赵某、赵某某进行灌装、封盖、贴商标、装箱,后再由顾某、陆某将生产的假酱油、假醋对外销售。期间,顾某、陆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万余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初,被告人马某与其子马某某在张家港市开设生产假酱油、假醋的加工作坊,并雇用帮工田某,用相同的办法制售假酱油假醋。2011年3月初,马某父子将加工点搬至江阴市,被告人顾某、赵某某等参与其中,继续生产、销售假酱油、假醋。期间,马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4万余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马某某、顾某、陆某等8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2012年8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1.5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律解析
在食品中掺杂使假牟取暴利是一些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段。他们不仅在肉食品中疯狂作案坑害百姓,而且在食用醋和食用油中也较为常见,让百姓防不胜防。本案中,八名被告开设“黑作坊”制造假醋、假酱油,并销往无锡、苏州常州等地,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对8名被告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案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34条,《刑法》第1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