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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伪劣麦种坑农 不法商贩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09:28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陈某自1995年10月开始经营销售麦种,但无生产经营许可证。2010年10月24日至29日,陈某和个体种子经营户车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先后5次从陈某处以14元/斤购进“郑麦9023”小麦种子194000斤,并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付给陈某27160元。该种子系陈某从农场的农户手中散收购得,并用其购买来的河南省社旗县永泰种业有限公司“郑麦9023”种子包装袋包装标注,销售给车某某,车某某又以2.0元/斤的价格转销给本地16户农资经营户。农户种植后发现该种子发芽率不够,经县农委抽样送检,安徽省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种子质量不合格。问题发生后,车某某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按量无偿提出“扬麦158”等合格种子给农户补种,从而避免了农户生产损失。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7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案发后,陈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2年4月,法院对这起销售假种子案作出判决,以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5000元。
    法律解析
    《种子法》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员工到农户家大量收购伪劣麦种,然后用购买来的“郑麦9023”种子包装袋包装后,销售给个体经营户和农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140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种子法》第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