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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信息受保护 获取出售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9-11-22 09:30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25岁的徐某是浙江东阳人,原本在温州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由于生意不好,2013年5月至9月,他伙同陈某、陈某某,在温州市区合租了一处房产由徐某通过网络从他人处非法购买江苏、浙江、福建等地轿车车主个人信息后,三人分别在出租房内利用电脑,在某知名人力资源网站上发布车主个人信息。人发布的信息引起了不少保险公司、房地产经纪人的注意,他们便通过QQ”与三人联系。陈某、陈某某负责将有意向购买个人信息的“客户”的联系方式发给徐某,由徐某和“客户”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短短4个月,徐某获利7万余元、陈某获利5000元、陈某某获利1万余元。
    2013年11月,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并从徐某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74万余条,从陈某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36万余条,从陈某某的电脑中提取非法获取的轿车车主个人信息近7万条。案发后,陈某、陈某某退还各自违法所得。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陈某、陈某某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2014年12月,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主犯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从犯陈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析
    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必须保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徐某、陈某、陈某某结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17万条,获利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据一些被告人交代,他们通过低价购买海量信息,再高价转卖给医药销售代表、各行业销售人员和其他业务人员。在该案判决的案例中,条公民信息最低5分钱,最高可以20元出售。希望能接触到公民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切实加强防范,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