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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私鱼翅和海参 偷逃税款近2亿

    发布日期:2019-11-22 09:31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被告人邝某为某海产食品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产公司)的实际负责人。2004年开始,邝某等人决定以海产公司的名义走私进口鱼翅等海产品原料后加工销售牟利。邝某先从国外购买鱼翅等海产品原料至其香港D环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通过伪造进口合同、进口发票等将实际价格每公斤10至30美元不等的鱼翅原料改为每公斤2至3美元,将实际价格每公斤43.28美元的海参改为每公斤2.8美元,再由海产公司的管理人员胡某、报关员陈甲将境外购买的鱼翅原料等海产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原柜申报进口。因邝某在境外订购的部分鱼翅原料未取得原产地证或卫生证明,无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中报进口。2009年以来,邝某委托他人将上述鱼翅原料从香港偷运进境。
    海产公司将鱼翅、海参等海产品原料走私进境后,仓库主管李某、厂长陈乙持真实的装运清单验收,李某制作实收货物数量统计表与香港D公司对数。部分鱼翅原料或半成品被邝某等人直接在境内销售,其他原料由陈乙、副厂长廖某等安排被告单位员工进行加工生产。在邝某、胡某的指使下,会计马某制作虚假的单证和会计账,开具与实际销售品名单价、数量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纳陈丙制作真假两套现金日记账和虚假的入仓、出仓单等仓库账,以
    应对海关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掩护走私鱼翅的犯罪事实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11月13日,江门海关缉私局查获海产公司走私进口低报鱼翅海产品,后分别抓获邝某等8人。经查证,该海产公司于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5313吨,总价值13.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2014年11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作出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海产公司罚金人民币2亿元,判处邝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据悉,江门11·12”特大鱼翅走私案是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案,也是该地区案值最大的鱼翅走私案件。
    法律解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毒品之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及工商税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该海产公司及邝某等8名被告人,自2005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通过低报价格和绕关偷运走私鱼翅等海产品1.15万余吨,总价值13.55亿元,偷逃应缴税款达人民币1.89亿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刑法》第15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