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索例
孙甲、孙乙和孙丙三人是姐弟关系。当得知贩卖毒品能赚大钱时,姐弟三人由于发财心切,决定铤而走险。2012年7月,孙丙多次贩卖共计53克冰毒给他人。自2013年3月至案发,孙丙的二姐孙乙多次贩卖给他人冰毒共计1克2013年12月10日,孙乙汇款5000元给大姐孙甲,让孙甲为其在南京代取12克甲基苯丙胺。孙甲明知代取的物品系甲基苯丙胺,仍将上述毒品交由弟弟孙丙转交孙乙。孙丙明知携带的物品系毒品,仍从南京将上述毒品带回沭阳交给孙乙。次日,沭阳县公安局民警在一宾馆房间内当场搜查出上述毒品及电子秤
台、吸毒用具若千。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姐弟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2014年6月,法院以贩卖和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丙、孙乙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判处孙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中,姐弟三人为了赚钱,竟联手运输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分别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贩卖毒品系违法行为,既害国家又害民。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