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11年1月底至2月10日期间,来自贵州的被告人潘某等20人为了赚钱生财,每人先后出资500元钱,在递铺镇山头社区一农家地下室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赌场利用4个硬币和1个竹篓比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每盘中抽取“台费”。潘某负责提供“营业”场地,其堂弟潘甲负责记账。赌场开设十余日来,潘乙等20人共渔利10多万元。2月11日,涉案人员被警方刑事拘留,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这20名犯罪人员都是贵州老乡,其中15名被告人系同一家族,2名被告人还是曾有犯罪前科的累犯。年龄最大的是1972年出生,最小的1989年出生。家中基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全是家里的顶梁柱。据交代,这次开设的赌场主要“客源”基本还是他们的老乡。“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造成了我现在的悲剧,我家中孩子还很小,老婆又怀着孕,一家老小生活都还要靠我。我一定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去重新做人。”
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等20人开设赌场渔利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011年7月,法院公开审理了以潘某为首的20名打工仔开设赌场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20人被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个月不等,每人并处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潘某为自己歪门生财触犯法律的行为道出了内心的悔恨。
法律解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本案中,20名被告人在外出打工期间,为了赚钱生财,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