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2007年4月至7月,梁某受他人之邀,在肥东县境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看着别人赌博赢钱,作为赌场股东的梁某不禁眼热,于是他不再满足抽头所得的一点利润,决定自己也积极参与其中。
然而,虽然赌场是自己开的,可贏钱的好运气却并不因此青睐他,结果不仅没有拿回自己应得的利润,还先后输掉了40万余元,并欠下了不少高利贷,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经常有人到他家里去讨要赌债,在要债的时候往往伴随着一些过激的言语和行为,梁某年迈的母亲因不堪刺激,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
法槌定音
2008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的行为特征已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本案中,梁某是受他人之邀违法开设赌场的股东之,由于其不满足抽头所得的一点利润,看别人赌博赢钱眼热,也积极参与赌博,从而先后输掉巨款40万元,因欠债被逼,其老母不堪刺激服药自杀身亡,梁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和《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本案因儿子赌博欠债逼死老母悲剧的发生,给全国公民敲响了警钟,但愿能警钟长鸣,以杜绝悲剧的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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