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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干部集体贪污 十被告同堂受审

    发布日期:2019-11-22 09:33  浏览次数:

    经典案例
    被告人尹甲、尹乙、杨某、尹丙等10人分别是某村的支部书记、文书、现金保管、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间,10名被告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便利条件,在协助镇政府统计上报本村小麦种植亩数的过程中,在本人、亲属或朋友名下虚报小麦种植亩数,套取小麦补贴款,4年间共计套取资金94万元,并于2012年至2013年间先后共骗取玉米、棉花保险赔偿金11万余元,除去支付村黄河水费的部分外,其余均被该10名村干部据为己有。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该10名被告人身为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小麦补贴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2015年10月,法院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尹甲、尹乙等9名村干部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杨某免予刑事处罚,全案赃款13.7万余元予以没收。
    法律解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小麦种植亩数,套取小麦补贴款,又先后骗取玉米、棉花的保险赔偿金,其数额较大,同样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根据《刑法》第37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的规定,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第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刑法》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