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案例详解 > 正文

    某承揽合同纠纷案详解

    发布日期:2019-11-25 13:54  浏览次数:

    1994年9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隐框玻璃幕墙、铝板幕墙等工程供货合同》及上述项目的《安装合同》二份。安装合同规定安装内容的名称、数量、单价分别为:(1)12mm透明玻璃幕墙175平方米,每平方米240元;乳白色烤漆球形网架175平方米,每平方米104元;15mm大型透明玻璃墙240平方米,每平方米340元;(②6mm半透明绿色进口镀膜玻璃幕墙3,563.30平方米,每平方米250元;(3)4mm日本进口阿波力克复合铝板幕墙1404平方米,每平方米277元;合计工程款142245.66元。合同约定收到A公司预付工程款1个月内,安装人员正式进场;该工程于1995年4月25日完工;同时合同还对双方职责、付款进度、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及工程结算按实结算,单价不变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1996年12月18日A公司签署该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997年5月10日经某质监站验收合格。1996年8月6日,A公司与B公司对安装合同进行结算,结算书明确工程款1,870,994.98元及所用材料品种、数量、单价。之后,A公司认为由于B公司在安装过程中使用了非钢化玻璃,导致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的非钢化玻璃出现自爆现象。A公司发函告知B公司有关工程质量问题,但B公司未予处理。1999年8月,A公司委托某建筑科学研究院对B公司安装的玻璃幕墙进行检查,某建筑科学研究院经检测,钢化玻璃占百分之二十九。据此,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调换钢化玻璃未成,A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公司调换不符合约定的非钢化玻璃幕墙,返还A公司安装工程款23045.95元及赔偿违约金608,820.2元。B公司认为安装的玻璃材料经双方认可,发生自爆现象是其他工程队在施工中,地砖与幕墙玻璃间未留缝隙所致,故不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装及供货合同,B公司的供货和安装义务已履行完毕,并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供货合同中约定部分玻璃品质为透明玻璃,结算书上玻璃幕墙的单价金额、品质要求与供货合同约定的单价金额、品质要求一致,故A公司认为安装工程均应采用钢化玻璃的依据不足,且当时双方未约定必须使用钢化玻璃,故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认为玻璃有自爆现象系使用非钢化玻璃所致,没有依据。故判决:一、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调换不符合合同的非钢化玻璃幕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28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判决后,A公司不服,上诉于某市中级法院。A公司诉称,根据规定,被上诉人B公司安装幕墙玻璃应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而在实际使用工程中发生自爆现象,经有关部门鉴定至少29%为非钢化玻璃,据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调换责任及返还上诉人已付安装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

    某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A公司就外墙幕墙之装饰工程,与具备安装幕墙资质的被上诉人B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全面履行。被上诉人对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依据合同中对该幕墙工程的材料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约定,双方亦进行了结算。决算书中玻璃品质有部分为透明玻璃,与供货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品种并无差异。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品质证明均为钢化玻璃,而上诉人在实际使用中发生爆裂,责任在被上诉人,鉴于上诉人在结算中对被上诉人已使用的材料品质未写明全部为钢化玻璃,供货合同中也未明确全部是钢化玻璃。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调换幕墙玻璃,退还安装工程款及赔偿违约金等责任,依据尚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本案的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对玻璃的约定仅仅是透明或半透明等外观要求,而未对玻璃的材质进行约定,因此是否使用钢化玻璃的权利在于B公司。而且工程完工后,双方还进行了竣工验收,即使B使用的玻璃与合同约定不符,也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至于A公司提供的有关部门的检测报告,只能证明B公司使用了百分之二十九的非钢化玻璃,而不能证明正是因为使用了非钢化玻璃导致了玻璃爆裂,所以A公司要求更换非钢化玻璃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了。

    合同是由若干个合同条款构成,而每个条款都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避免纠纷的发生,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详细制订每一个条款,不要有遗漏或错误。就本案而言,A公司恰恰忽略的就是对玻璃材质的要求,以致后来有苦难言。所以要慎重对待合同,慎重推敲合同条款。③合同必须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形式,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还可以同时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是在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种法律机制。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关系。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制度的设立又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违约责任制度,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就会落空。因此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重要措施,有利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的交易活动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义务,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5)合同形式的选择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造成原件丢失带来举证麻烦。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盖章注明并保证双方存留合同文字内容的一致性。

    2.收集、保存好有关证据

    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提供,所以一定要收集、保存好证据。

    第一,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收据。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的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第二,收集的证据应该注意的问题

    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

    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于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

    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

    例如下列情况,都会使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

    提货手续等书证只是我方的单方记录,对方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予以否认,所以提货手续应有对方签字或盖章,最好是盖章,有时签字对方都会不承认。

    如我方提供不出证据(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某人在书证上签字是在代表对方单位进行的行为(签订合同、提货、对账等),对方就有可能以签字人员进行的是个人行为,无权或不代表单位为由予以否认。如个人签字为别人代签,而我方又提供不出授权委托手续,本人就可能予以否认。

    以争议产品的检测报告作证据时,检测是否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对证据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对方有可能在检测期限、检测机构、送检产品是否为争议原物等方面进行辩解。

    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因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尚在摸索阶段,当事人难以把握,故应用时应慎重。

    3.债权动态分级、调整

    根据信用调査及追讨部门提供的情报,按债权优良程度,可将债权划分为正常、关注、重点关注、特别关注、损失五个等级,以便决策和追讨部门对不同的债权采取不同的措施。

    级债权即正常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大部分现金和部分优良资产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注册资本较大且经营状况良好,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90%以上,债权文书及相关债权资料完备等。

    二级债权即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部分现金和部分以物抵债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债务人注册资本相对较大且经营状况较好,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70%以上,债权文书及有关证据资料完备等。

    三级债权即重点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能够以小部分现金和小部分以物抵债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注册资本相对较小且正常经营,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50%以上,主要债权证据资料比较完备等。

    四级债权即特别关注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内通过正常清欠手段很难回款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濒临破产或出现重大经营危机或失踪,债务人在本年度的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50%以下,主要债权证据资料缺失等。

    五级债权即损失级债权,是指在本年度基本上不能清收的债权。具备以下主要特征:债权形成时间较长,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经破产或已经死亡,债务人在本年度没有还款表示或偿债表示占债务总额的20%以下无债权证据资料等

    债权等级的调整按照动态管理原则进行处理,即债权延续时间、偿债能力、偿债意愿、法律资料完备程度等关键分级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其债权级别。

    4.建立客户档案,及时制作债权债务报告并向决策及追讨部门汇报

    只有建立了具体、清晰的债权债务报告制度,才能使公司清楚地知道是否要采取措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追讨债务,否则可能出现债权过期之后才发现问题的情形。

    债权债务报告内容包括:欠债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债权发生时间、数额、到期日、等级,债务人财产、地址、人员的变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