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是否发生、中止、结束与对方的业务
决策部门应根据资信调查部门提供的对方信用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关系。根据债权追讨部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需要暂停供货或结束供货。
2.决定是否赊销及赊销的额度
根据其他三部门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可以对目标客户赊销、可以赊销多少,以及欠款的期限等。
对于赊销的商品如果(不适用于劳务)可以原封不动地收回,销售合同要包括一项所有权保留条款,使所有权直到货款支付完成时才发生转移,尽管购买方在得到商晶时已被赋予了占有权。如果买方没有付款或没有完全付款,则卖方有权将没有付款部分的货物直接拉回。
3.决定是否要求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民法的担保与日常生活中的人品担保是不同的。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个人人品上的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民法上的担保则是有实际约束力的,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决策部门根据其他三部门提供的情报决定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
4.决定追讨的手段
如今的讨债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小结一下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社会方法:
(1)车轮战:请专人不分白天黑夜地向债务人打电话,或用欠资邮件,传真进行催讨,经过骚扰把欠债人拖得人困马乏,疲惫不堪,只得还债了事。
(2)耍泼:有的讨债公司专门雇用相貌奇丑,力大无比及特别肮脏的人,到债务人门上大吵大闹,恐吓威胁,进行逼债,有的甚至利用有特别体臭的人去上门讨债,使债务人避之不及。
(3)跟班:派人紧紧跟在债务人的后面,“陪”他上班下班,“陪”他去舞厅乃至上厕所,直到还债为止。
(4)倚老卖老:讨债公司专门雇用那些看上去一阵风就能刮倒的老态龙钟的老太婆老太爷们,拉着拐杖站在债务人门前,逢人就说“某某借了我的钱,要了很久还不还”,让债务人哭笑不得又奈何不得,不得不想办法还债。
(5)暴力:这种就是赤裸裸的以暴力相威胁或直接使用暴力讨债,危险性极高,建议不要采用。
第二类:传统方法:
(1)双方协商,有可能达成协议,实现讨债的目的;
(2)法院诉讼,现如今,很多单位和个人讨债时往往想的却不是法院,原因很多,有时间上的,资金成本上的,最主要的是怕赢了官司赔了钱——执行难!但有些标的太大的案件有时也只能采取这种方式。
(3)仲裁,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①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
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予哪个仲裁机构
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
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
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②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③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④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我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在明确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由此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⑤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但是,我国的劳动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第二,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第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⑦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国际上主要的仲裁组织是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国际仲裁界最大的民间性国际组织主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一个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支持下成立的仲裁机构。
根据各国仲裁法律的规定,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员)受理争议案件的根据。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凡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应当是书面的,有两种形式:①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②用其他形式规定的仲裁协议,例如有关仲裁的特别协议,往来函电,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内的特别约定等等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四点。目前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合同中对仲裁协议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①在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国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②在被诉人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中国当事人是被诉人,应在中国仲裁机构根据中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外国当事人是被诉人,应在对方国家的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③在双方商定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④采取组织临时仲裁庭的办法,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
5.决定追讨的合作伙伴
讨债可以自己讨也可以请其他机构代理追讨。代理机构一般是律师事务所,可现在也有很多民间讨债公司选择代理机构要慎重,一是考虑它的追债能力,二要考虑安全性。追债能力可以从他的追债经历、个人素质、社会资源等方面考虑。安全性包括在追讨的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而累及己身,以及它拿到款项后会不会携款而逃。
6.协调其他三部门的工作
首先决策部门需要其他三部门提供的信息,同时又要求他们自己信息共享,使他们形成一种相互配合的关系。各部门之间还存在资料交接、借用的关系,如信用调查部门、追讨部门的资料最终都需要交给合同管理部门,追讨部门追讨时需要合同管理部门外借资料。有时需要临时抽调人员到其他部门完成特殊任务,如信用调查部门经常需要与追讨部门配合跟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