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知识
国家对垫资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态度分三个阶段(1)绝对无效的阶段:新的《合同法》颁布实施前适用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于1996年6月4日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即1999年10月1日前国家禁止垫资施工;
(2)混乱的阶段:1999年10月1日新的《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至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前,法院的判决比较混乱,有的判决有效,有的判决无效国债就一业
(3)有效阶段:2004年9月29日之后法院对垫资施工按照有效处理。
2.对策
现在实践中根本不存在垫资无效的问题,因为垫资建设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还有各种方法可以规避。出现这种问题往往是发包人意图拖欠工程款的一种表现,这时最好的办法是立即申请查封发包人的财产要求还款。
3.防范
(1)对于需要垫资的工程一定要慎重,要调查发包人的资信情况以及是否有付款能力;
(2)对于垫资的利息在施工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最好要求发包方提供担保;
(4)工程按进度付款,一旦发包人违约则立即停工,以免越陷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