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知识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策
工程即使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发包人也不能就此解除合同,因为还有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只有在发包人催告之后过了合理期间仍没有完工才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之后已完成的工程如果验收合格还是要付工程款。
如果工程的逾期是因为发包人造成的,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是承包人而不是发包人了,同时承包人还可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防范
逾期完工是工程建设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工程要按期完成,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逾期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则由发包人承担后果。不过承包人要有证据证明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如设计变更、建筑材料供应不及时等。
但是工程设计等变更后又可能发生工程价款的争议,因为发包人会认为该变更工程的价款没有约定。出现这种情况时这部分的价款应按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该争议部分的工程款。
如果在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工程质量产生异议,要求鉴定,最后鉴定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其中的鉴定时间不能算在工期之内,即工期应该顺延。如果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