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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结算时双方对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以没有完成实际的工程量为由拒绝付款

    发布日期:2019-11-25 17:03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对策

    工程量多少一般以工程进行过程中所做的签证为准,当然还可以找些证人作证

    3.防范

    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工程量确认签证为例,项目经理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确认报告,工程师给予签字确认,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反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签证意识,或者签证意识不足,也极有可能坠入被动的泥潭中。上述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这里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

    签证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发包方拒绝做签证或其他原因没有做书面签证,施工方要注意保留已申请签证的材料,如邮递快件等,还有工程建设的其他材料依据,如施工现场记录,建筑材料购买使用凭证,各种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