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知识
人们通常把本案中的情况称为建筑行业中的“黑自合同”现象,它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方式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而另一份不做备案却为双方当事人真正履行;前者称为“白合同”,后者则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成为建筑工程领域中引发争议最多的一个问题。
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决定了在“合理低价”之下还有降价空间,许多施工企业愿意在“合理低价”之下承揽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为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常常要求承包人与其签订比中标标底“合理低价”的价款还低、工期还短、质量标准更高、违约责任更大的“黑合同”。这就是“黑白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无效。
2.对策
“黑白合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上规定存在黑白合同的按备案合同的约定付款,但是如果实际情况有变动,而备案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按实际情况处理。所以要寻找合同内容在实际履行中已变更的证据。
另外,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自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没有搞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这种情况下,“黑合同”的签订系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白合同”的签订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都应认定无效,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此,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对此情况,如果法院判决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在两份合同都无效的情况下,应按公平原则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还有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对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签订“自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3.防范
对于签订类似合同一定要慎重,不要因为种种原因而贪小便宜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