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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人携款潜逃,承包人追款

    发布日期:2019-11-25 17:06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发包人末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査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对策

    可以将发包人的股东即投资人甚至有关的主管部门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并迅速起诉查封发包人的现有资产,包括在建工程。

    3.防范

    (1)有些发包人是实际建设单位为规避责任而设立的所谓的项目公司,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调查发包人的注册资金情况、信誉度和履约能力;

    (2)有些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违法发放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事后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

    以上各种,要求承包人签订合同时要慎重,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签订合同后也要注意发包人的财务状况,不能让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