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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托乙方运一批电子产品到美国,原定在一个月内运到,可乙方用了近两个月才将货运到,可那时这种电子产品的价格比一个月前已下降近50%。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赔偿损失,可乙方说误期的原因是因为海啸,属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发布日期:2019-11-26 14:17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在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不负赔偿责任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兔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兔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对策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所以如果乙方所言属实,他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如果这种不可抗力是因为他迟延履行造成的,即如果他如期履行就可以避过这场灾难的话,那他仍然要负违约赔偿责任。如果确属在履行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他也负有举证的责任,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抗力与误期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3.防范

    实践中要区分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区别在于意外事件是可以克服的,经过努力是可以避免损失发生的,发生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当事人的疏忽大意引起。当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意外事件则没有。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如果确实发生了不可抗力,则要注意收集证据,如气象资料、新闻报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