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知识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策
甲方将货物交由乙方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乙方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乙方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甲方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甲方不具有拘束力。甲方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甲方虽末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乙方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乙方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甲方向乙方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甲方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所以本案只能按公平原则处理,最多赔5000元。
3.防范
这类案件非常普遍,一般快递公司都有格式条款,所以:
a. 一定要看清条款的内容之后再决定是否签字,因为其中经常会有免责条款以及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对于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不可盲目签字,否则即使事后认为是“霸王条款”也无济于事,同样要按条款处理;
b. 对于货物的价值一定要货运公司签字确认,这是要求对方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的重要依据;
C.对于贵重物品为了保险起见应该办理保险手续,否则一般的快递公司没有赔偿损失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