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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帮乙方保管一批货物,但没有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原来乙方只请求保管三天,可最后过了两个月才将货提走。甲方要求乙方支付每月1万元的保管费

    发布日期:2019-11-26 14:34  浏览次数:

    1.背景知识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无法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策

    本案中甲方可以乙方违约为由,或者按一般的保管习惯,要求乙方支付保管费,但必须拿出保管同类货物的一般收费标准以及举证证明其保管的时间方能收取保管费。当然,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3.防范

    涉及大件物品的保管,特别是货物的保管应该签订书面的保管合同否则要收取保管费就有一定的难度。

    另外,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