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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外贸公司不按约定时间提供人在原材料,被罚付违约金并赔偿承揽方经济损失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4  浏览次数:

    〔案例〕

    申诉方:×市外贸公司(定作方)

    被诉方:×县第二毛纺织厂(承揽方)

    定作方与承揽方于1985年4月24日签订毛纱加工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定作方于1985年5月、6月每月交原羊毛30吨,7月份交40吨,合计100吨。加工出纱率为51%,承揽方将这100吨羊毛加工成毛纱51吨。每公斤加工费2.8元,加工费总额14万元。交货验收均以实收数为准,结算方式:托收承付。

    定作方于1985年7月底交承揽方原毛为24.574吨,按合同规定应加工成毛纱12.533吨。承揽方加工后实付给定作方毛纱10.616吨,当时结清了加工费,尚欠定作方毛纱1917吨。之后,定作方不再提供原料,单方终止了合同,并提出将承揽方欠交的毛纱1.917吨折价偿还。承揽方则说,因定作方不再交付原料,造成停产待料三个月,要求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定作方于1986年7月3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处理:仲裁机关查明,双方合同签订后,5月、6月履行情况正常。7月份定作方应提供原料40吨,实际只提供原料24。574吨,不足约定的数量。当承揽方交货后,定作方强调,羊已分到各家各户饲养,收购羊毛要拖延时间,并以机构改革及干部调动为由,停止发送羊毛,单方擅自终止合同,这是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承揽方自承接定作方原毛加工毛纱的任务后未再安排其他生产。由于定作方停止供料,致使承揽方400多人停工待料两个月,受到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认为:定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原料,擅自终止合同,给承揽方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定作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加工费100909元的5%的违约金5245元;另外赔偿经济损失5244元,合计金额10489元。承揽方欠交毛纱1916.5公斤,折原毛3756公斤,每公斤按4.8元计价,应向定作方交付毛纱款18029元。上述款项相抵后,承揽方应付给定作方754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评析〕

    此案处理正确,责任明确,处理合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方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方停工待料的损失。”该案的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供料,擅自终止合同,违反了该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是应该的。

    定作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理由,是因羊分到农户,无法收购羊毛,加之机构调整、干部调动而停止供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企业法人订立的经济合同,不能因为法人机构或千部的变动而影响经济合同的履行。如果机构调整变化,应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定作方提出羊已分到农户,收购羊毛有困难,属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问题,而定作方在出现这一情况后又没有采取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应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