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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打井无水,定作方扣留承说中方施工工具、拒付工程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4  浏览次数:

    申诉方:打井队(承揽方)

    被诉方:砖瓦厂(定作方)

    上列双方于1985年5月25日签订在砖瓦厂打一口水井的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并深25米,井底直径4米,井口直径3米,每小时流水量不少于20吨;承揽方只负责打井,水文资料及进位由定作方负责;原材料由定作方供给;打井工程款3342元;定作方预付1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又口头协议井底、口直径各扩大一米,工程款增加到3868元,但未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井挖到15米时出现石隔,在无法继续下挖的情况下,承揽方采取了封底措施。定作方6月14日发现井内满水,认定是河水流入,即抽干井内存水,观察流量,证实井内之水确系河水流入。承揽方即指责定作方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强行验收,破坏了井中引水。定作方指责承揽方弄虚作假,扣留了承揽方的全部施工工具,并拒付工程款。承揽方以收不到工程款,要不回工具为由,于1985年8月4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处理:仲裁委员会查明,据水文工程设计勘察队1985年11月20日提供的砖瓦厂一带水文地质报告资料所述:“在厂区范围内钻进深度100米,因遇基岩隐伏残丘,无第四系或灰岩含水层而终孔”的鉴定报告,水井无水属自然原因。

    仲裁委员会认为,定作方在不掌握任何科学根据和水文资料的情况下,订立井水流量每小时不少于20吨的合同是违反科学根据的。定作方没有组织有关单位对井位的水源进行考察,又未对水文技术资料进行审定,造成井中无水的结果,应自己承担责任。承揽方在工程未达合同规定的深度即封底,应负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经仲裁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达成协议,最后作出裁决:根据双方所订合同第8条规定的“工程进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井深和直径及承揽方的劳务支出等结算工程费用”,定作方按工程费的50%付给承揽方1934元。定作方已付1000元,再付给给承揽方934元。

    〔评析〕

    我们认为该案的核心是怎样认定打井以后无水的责任,这是解决纠纷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打井属于加工承揽,井中有水无水应建立在科学可靠、有技术资料、切实可行的基础之上。合同规定承揽方只负责打井,不负责有水无水问题。定作方确定井位前没有向当地水文地质部门了解情况,在不掌握技术资料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定下井位,缺乏科学性,致使井中无水,应自己负责。承揽方在不知是否有水的情况下,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深度,即封底,应负一定责任。该裁决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