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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法人资格的小学校办工厂签订经济合同后关闭又拒还货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5  浏览次数:

    〔案例〕

    案情简介:昆山县X×电瓷厂(以下简称二厂)与吴县公社XX小学校办厂(以下简称校办厂)于1983年5月25日签订插铅丝瓷件37600套的购销合同,共计货款11382元合同签订之后,二厂按合同规定先交货15580套,计款520390元。校办厂除已将插铅丝瓷件处理出售了一部分(计3600元)外,尚余部分的插铅丝瓷件(计价1603.90元)存放在校办厂内。时过半年之久,校办厂关闭,但所欠二厂520390元的货款迟迟未还,当二厂索讨货款时,校办厂以我厂已关闭,无款归还为由,拒还货款。二厂经交涉无效,遂起诉于法院。

    查核的情况:

    1.二厂按照合同规定已将货物发给校办厂情况属实。

    2.校办厂经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1980年无证开厂至1983年底,因此,校办厂无经营的能力,当然更谈不上具有法人资格。

    3.校办工厂后由××公社小学责令停办而关闭。

    分析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的协议”,因此,其前提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就缺乏签约应具备的能力,不得签约。而校办厂属法人内部的一个部门,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校办厂与二厂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处理结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现存放在校办工厂的部分插铅丝瓷件,计价值1603.90元,应如数退回工厂。1984年10月4日由二厂发船至校办厂验收装回。

    2.校办厂已销部分插铅丝瓷件所得款3600元,于1984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

    3.案件诉讼费26元,二厂承担13元,校办厂承担13元。

    〔评析〕

    在这一拒付货款案中的债权人二厂犯了两个错误:其一,与无权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法人内部的组织签订经济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其二,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合同对象进行应有的信誉、资金的了解。校办厂不但无证开业,而且无经营能力,交货给这样的合同对象,讨不回货款并非偶然。法院在判决校办工厂退回所剩货物、货款,承担13元诉讼费的同时,判决二厂亦承担诉讼费13元,就是因为造成拒付货款事件发生二厂亦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