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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铸钢大滚筒全部报废,但因单联是口头协议,致使承揽方推卸料,赔偿经济损失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5  浏览次数:

    〔案例〕

    案情简介:福建××修造厂(以下简称修造厂)委托福建省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工铸钢ZG35卷绳大滚筒二干个,计重15吨,总金额34500元。公司加工后,修造厂即付清货款将铸件提回进一步加工,发现二十个滚筒都有气孔、缩孔、夹砂、裂纹,全部不能使用。公司曾派技术人员前往察看,并承认质量有严重问题。但双方对造成产品成批报废的原因和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各持己见。公司认为是修造厂托人走后门,把木模、砂箱送到车间,铸造工艺全部都是修造厂提供和确定的,他们是在没有合同、协议的情况下代为浇铸的,不应当承担责任。修造厂则认为,虽是外协作业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通过公函正式联系协商的,公司既然承接了加工业务,就应对产品负责。双方多次协商并几经上级有关部门调解,均未达成协议。修造厂素赔未着,向法院起诉。

    查核情况:

    单本合料

    1.修造厂原使用的铸件系铁合金厂协助加工,后因铁合金厂转产,修造厂才派员持介绍信、图纸、委托加工项目单到公司联系,经计划科同意,接受加工,并达成口头协议。当时修造厂提出要订立书面合同,公司则要求修造厂将废钢运来后再签书面合同,并表示为了及时完成该项加工业务,可先下达生产任务。修造厂则按口头协议把木模、砂箱送到公司。

    2.找到了由公司保存的那张修造厂开出的介绍信(上面还有计划科长的签字:同意接受加工订货)

    3.加工项目单、生产任务下达单、成品订购通知单尚存(经办人并在通知单上注明:×科长要我先接受下任务,材料等对方运来再订合同)。

    4.双方协商订货的原始记录记载着加工产品的数量、单价、交货时间、提货方式、木模修整的经济责任等内容。所以,事实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均按口头协议进行,后来因发现二十个滚筒成批报废,公司认为损失太大,才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推卸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还邀请了十四位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一致认为,在铸钢件的“热节处”普遍呈现经向裂纹,究其原因,从技术上分析,主要是公司采用的铸造工艺不合理和型砂配方等操作不当造成的;从生产管理方面来说,主要是公司违反正常规定程序、盲目蛮干造成的。

    分析意见:

    这起纠纷是由于加工的二十个铸钢件ZG35卷绳大滚筒报废而引起的。没有签订书面的经济合同只是公司为了推卸赔偿损失责任而寻找的借口。按规定,公司接受加工任务后,对修造厂提供的木模工艺应进行技术审核,根据本单位的生产条件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工艺方案,然后进行试制验证、待产品检验合格后才正式投入成批生产,并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按国家规定标准交货。而公司却没有按规定去做。为此,公司应对铸钢件报废负责。修造厂在材料送公司后没有及时抓紧订立书面合同,也有一定的责任。

    处理结果: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1.公司将货款总金额的80%退还给修造厂。

    2.废品由修造厂自行处理,因铸钢件报废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修造厂承担。

    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立即派员把退回货款的转帐支票送到修造厂。并向法院表示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生产技术管理。

    〔评析〕

    在这一合同之债纠纷中,承揽方公司过失有二,一是加工产品报废,二是找借口推卸赔偿责任,对此,案例分析意见已经具体评析,我们就不再谈了。这里着重评析定作物品报废后成为债权人的修造厂的两条错误:其一,修造厂在总金额三万多元的加工承揽活动中不坚持订立书面合同,从而使对方有机可乘,找借口拒绝赔偿损失。《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吋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修造厂与公司签订口头协议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二,修造厂在第一次让公司加工物品的情况下,未作充分技术鉴定和检验就贸然接收加工物品并即时付清货款,也是很不严肃的轻率之举,这一作法也是造成这一合同之债纠纷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