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简介:××市电容器厂(以下简称电容器厂)托该市×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运送电容自动卷绕机一台,在运输过程中从船上掉入海中,为此,电容器厂要求赔偿维修费20000元。而运输公司认为主要是包装不完整,且电容器厂没有向运输公司××码头经办人介绍设备性能、特点所致,责任不在运输公司,不能负赔偿责任。因此,电容器厂向法院起诉。
查核的情况:国营北京××厂(以下简称工厂)按合同规定向电容器厂发运了该厂订购的J861-ZE型8-24毫米电容自动卷绕机一台,售价三万元。货物运达×××火车站,电容器厂在火车站提货时没有发现货损,提货后委托××运输队运往码头时,由于电容自动卷绕机在包装箱内用压板固定在滑木上,因此装不上板车,征得电容器厂的同意后拆除。卷绕机运到码头后,再委托运输公司运送到目的地,但电容器厂和码头业务经办人都没有提出恢复原包装。据吊装工人和船老大反映,第一次将电容自动卷绕机吊装到摇橹小船上发现不稳,又把电容器自动卷绕机吊起来重新放稳,但没有进行捆扎和衬垫即离岸航行,小船离岸十多公尺,电容自动卷绕机即随着小船摇晃掉入海里。机器捞起后,运回工厂修理,修理费20000元。
分析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起运港必频把好验收关,要详细检查货物包装状况,充分考虑运输和中转换装要求,对包装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应由发货人整修合格后再验收,或根据具体情况不予承运。但运输公司承接运输时不按水运管理规则严格把关,码头经办人看到电容自动卷绕机包装不完整,标志不清楚,既不通知电容器厂恢复包装,又不拒运。在装船时发现机器重心不稳,又不按管理规则对装载在甲板上的货物采取捆扎、遮盖衬垫等防护措施,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到达,说明这次货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运输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措施不力造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到达港卸货出舱前发现的残损货物,无船舶与起运港原始纪录证明的,由船舶负责,运输公司对这起货损事件应负主要责任。而电容器厂在包装箱拆除后委托运输公司运送时,没有主动向运输公司介绍该设备的情况和提出恢复包装的要求,因此,对货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本着上述的精神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运输公司承担赔偿电容自动卷绕机维修费2000元的70%,计14000元,于调解书生效的次日起十天内汇给电容器厂。
2.电容器厂承担维修费20000元的30%,计6000元。
〔评析〕
这一案件并不复杂,起因即明摆着的承运物—电容自动卷绕机落入海中。之所以会产生合同纠纷,是因为承运人不但不按水运规则安全承运而且出事故后不明其责;还因为托运人不主动介绍货物情况且不严格包装要求。对此,案例中“分析意见”说得很透彻,这里就从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