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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让合同,逾期未付珍珠货款,小强是转让合同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6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浙江省X×县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与市工艺公司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签订了一份购销珍珠的合同。合同规定供销社供给经理部珍珠165公斤,每公斤单价750元,合计货款123750元。合同还规定,签约后十天内发货,收货后一月内电汇付款。后因经理部逾期尚未付款,双方引起纠纷,供销社遂起诉法院,要求法院依合同判令经理部交付货款,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查核的情况:

    1. 经理部与供销社签约后,便发现市场上珍珠滞销。为了免遭经济上的损失,便立即派员找卖主,通过私人关系,与该市××开发公司取得了联系,开发公司同意推销。于是,未经意,经理部便将购销珍珠合同转让给××开发公司当供销社运来165公斤珍珠后,由经理部派员偕同××开发供销社同公司业务员验收。嗣后,××开发公司在推销过程中因无销路,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因此,虽已过交款期,仍无力付款。供销社在索要货款时,方知合同已转让。

    2. 经理部擅自将合同转让与××开发公司,而该公司系未经工商行改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开发公司,资金少,人手缺,根本不能承受大宗的业务。

    分析意见: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双方亲自履行,如因情况变化,一方需转让合同的,必须向另一方说明原因,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始得转让,否则该项转让无效经理部未经供销社同意,擅自转让合同是引起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且,在未对××开发公司进行了解之前,草率将合同转让给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单位,使供销社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对此经理部应负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经理部转让给“××开发公司”的合同无效。

    2.经理部须在二个月内付清所欠供销社货款123750元。

    3.经理部赔偿供销社经济损失300元。

    4.××开发公司尚未推销的珍珠返还经理部,由经理都负责处理。

    5.又×开发公司已销售的珍珠所得款,没收缴归国库。

    6.诉论费200元,全部由经理部承担。

    〔评析〕

    该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供销社能够回全部货款,得到经济损失的赔偿除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中完全合理合法外还有两个原因:其一,能认准讨债对象。供销社在索要货款时已知道了合同已转让,但转让未经供销社而发生,所以供销社弃开发公司而不顾,直接找经理部讨债。其二,在合同纠纷涉及非法转让,货款数额较大对方货物未销出多少的情况下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追讨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