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情简介:××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省某县工业机械修造厂(以下简称修造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写明,由公司供给材料(生铁电解铜),修造厂负责加工两台牛头刨床。合同签订后,公司汇给修造厂预付款13000元,款汇出后不久,因对这类原材料计划作了调整(减少),因此,公司对履行合同发生困难。经双方重新商定,解除原签订合同,修造厂应将13000元预付款如数归还公司。
双方虽然达成上述协议,但时隔三年,未见修造厂汇给分文。公司多次发信并派人催讨,修造厂在19××年1月3日才第一次写了书面保证,以当年第二季度末为期设法汇给欠款。但到期仍然分文未付。后因公司继续催讨,修造又在翌年4月16日写了第二次书面保证,约期当年第二季度归还3000元,三季度汇给5000元。同年9月7日再一次写信说明,正在试制新产品,欠款准备到年底还清但到了次年5月不但欠款分文不还,而且给公司信中竟说:“不怕你真会讨,只怕我真没有”等,公司被迫向法院起诉。
回查核的情况:法院立案受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首先找修造厂主管部门县二轻局,据该局供销经理部的同志介绍,欠款13000元未还,确有此事。但该厂过去几年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去年生产停顿,工人工资发不出,现在该厂的原领导班子作了调整,书记、厂长已免职,让工人分成四、五人或六、七人一组,自找出路,因此目前还款确有困难。后来,又找到该县经委,要求他们对此事给予帮助解决。县经委的同志也感到很棘手。后又派人找二轻局和该厂厂长商量,根据有关经济法规,对他们做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们重新订出一个还款计划和期限。最后,修造厂和主管部门对公司的起诉也表示理解。态度有所转变。他们认为目前厂里经济确实困难,缺乏还款能力,表示愿将自产积压的两台牛头刨床或切纸机,按现行价格(每台4000元,合计8000元)折抵欠款,余款再向二轻局借贷,偿还对方。修造厂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偿还方案。
分析意见:在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所签合同。但对解除原合同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引起这一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修造厂解除合同后,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归还公司的预付款。并且,当公司催讨预付款时,修造厂采取不应有的态度,致使矛盾激化。修造厂应对这起纠纷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法院将上述情况通知公司,公司立即派人到修造厂观看了“切纸机”产品,当面进行试车。公司代表看了试车后,认为机器性能和质量符合规格要求,决定同意购货,当天下午就回到地区中级法院办理签订二台切纸机的购货合同,并以此款折抵欠款,不足部分由修造厂自筹1500元,向二轻局暂借3500元,凑足5000元于签订协议后的第二天汇出。公司体谅到修造厂经济上确实困难,主动放弃了向修造厂追回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这样,一起拖欠了七年之久的货款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
〔评析〕
引起这一拖欠货款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修造厂不认真履行解除合同的协议规定归还预付款,这在“分析意见”中谈得很明确。如果我们进一步追究修造厂为什么七年之久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原因,就会发现:不但是修造厂主观上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而且客观上该厂也因经济拮据而难以还债。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追究为什么债权人公司七年之久收不回预付款的原因,还会发现:债权人在选择合同伙伴时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选择合同伙伴,特别是成交额较大的合同伙伴,应对对方的信誉、资金、履约能力有一定的了解。在这一点上公司是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