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诉讼 > 案例详解 > 正文

    联营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规定,拒付应承担的亏损款案

    发布日期:2019-12-24 17:47  浏览次数:

    〔案例〕

    案情简介:湖南省×县综合厂(以下简称综合厂)与该县港务处X×装卸队(以下简称装卸队)签订了联合办厂的协议。协议书确定双方联合筹办“×县创新标牌厂”。后经县工商局批准为“×县新河标牌厂”,属队办厂性质。协议书订明:厂级领导班子财务审批,下属各组、工作业务等人员均由双方确定;资金来源和建厂一切费用,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经费先由综合厂垫付;利润分成和亏损部分都按各方享受或承担百分之五十计算。后因办厂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厂亏损,经双方同意,停业关厂。但在结帐时,装卸队不肯以承担百分之五十的亏损结算。因装卸队拒付亏损,双方引起纠纷,经多次调解无效,综合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装卸队履行协议,归还人民币19555.20元

    查核的情况:双方在协议书签订后,各自作了一些准备。综合厂增添设备花去人民币5000元左右。建厂后,由于联系的业务不多,技术水平不高,生产出来的产品正品少,废品多,一度因无任务曾停产两个月。双方虽经再次协商,加强了供销业务,恢复了生产。然而,业务虽多,但由于技术仍不过关,因此不能履行合同,造成连续亏损,亏损额达39110.4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关厂。

    分析意见:双方签订的经济协议书内容是合法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县新河标牌厂在其关闭时,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装卸队不认真履行协议,拒付应支付的亏损款,是造成这起纠纷的主要原因。所以,装卸队应对此负责。

    处理结果:经调解,双方清算了所有的帐目,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 双方确认亏损总额为39110.40元。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即各承担1955.20元。

    2. 综合厂体谅装卸队的实际困难,同意装卸队应承担的亏损款分二期归还:1985年12月31日前归还9555.20元;1986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

    3. 原标牌厂内尚有未分过的废旧物资,双方各得百分之五十。在1985年10月31日前由法院派员监督执行。

    4. 诉讼费192元,综合厂承担92元,装卸队承担100元。

    〔评析〕

    综合厂与装卸队联合办×县新河标牌厂,协议规定标牌厂的人事权由双方掌握,资金各出50%,利润的享受和亏损的承担皆以各方50%计算。由此可知,双方联合办厂属于法人合伙式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装卸队拒付应承担的亏损款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调解,让装卸队同意承担50%的亏损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