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市十三岁女中学生王情,家境富裕,父母花560元为她买了一枚金戒指。一天,她在学校自作主张把这枚金戒指送给了一个要好同学李萍几天后,王的父母得知女儿将金戒指送人,大为恼火,立即找到李萍及其家长,要求返还金戒指。李的父亲不同意返还,并说:“戒指是送给我女儿的,而不是借给我女儿的,所以,不能再要回去。”王的父亲见状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主持公道。法院查明情况后判决;李萍应立即将金戒指返还王倩。
〔评析〕
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十三岁的女中学生王倩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可以进行与她的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把一枚价值560元的金戒指送给别人,就是与她的年龄和智力不相应的民事活动。很显然,她还不能慎重地对待这样重大的赠与行为。因此,这种赠与无效。如果这个十三岁的女孩把自己的笔、本等小件物品送给了她的同学,这种赠与当然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