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东某市居民韦雨河违反城市禁止养狗的规定,在家私养一只母狗。1980年8月8日16时,林银中的三岁的儿子路过韦的家门口,被韦家养的狗咬伤了左脸部。韦家人用主药方止血后,将小孩抱回林家。小孩的祖母周小妹(六十五岁有高血压病)见孙子被狗咬伤,头脸有血,疼孙心切,当即晕倒。当时韦及小孩妈,将周小妹扶到床上,用药油涂擦后,见已醒米就嘱其休息,先送小孩去医院治疗。可等他们从医院回家时又发现周小妹病情加重,就立即把周也送去医院治疗,但为时已晚,经抢救无效,终于死亡。林银中向广东某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韦家除赔偿小孩全部医疗费外,还要承担周小妹的抢救、丧葬费700元。韦承认自己违法养狗和咬伤小孩的全部责任,但不同意对周小妹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书违法养狗,咬你小孩,应负责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因狗咬伤小孩,致使周小妹受刺激晕倒后死亡,对此,韦家也负有一定责任。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小孩被咬伤的医疗费31.80元,护理误工工资58.16元,由韦负责赔偿;(二)韦同意付给20元作为小孩的营养费;(三)周小妹医疗费29.20元由韦负担。
〔评析〕
养狗在城市里是违法的。但即使在农村合法的养狗,咬伤了人也同样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不但是养狗,就是养的牛、马、骡、驴、鸡等家畜、家禽,如果咬伤、踢伤了人也是要赔偿的。”
什么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呢?比如有人乱骑人家的牲口,自己被摔下来后受了伤;还如有的人违反园规故意逗引动物园的猴子等动物,离得太近,叫猴子等抓伤了;农村也台故意逗惹牲口,被踢伤、咬伤的。在这些情况下,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不能负责了。
什么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呢?比如有人闹着玩,在牲口尾巴上绑上爆竹点响,惊了牲口,伤了人,绑、点嫌竹的人就是有过错的第三人,他们要赔偿受伤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