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0年2月21日,漳成市城郊东升养鱼场副场长到鱼塘观察鱼苗生长情况,发现鱼塘的水面上飘浮着大量的死鱼于是,他就急忙派人将鱼塘中尚未死亡的鱼苗二千多尾全部捞出来,移到另一鱼塘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天移出的鱼苗又全部死亡。
为什么鱼苗会突然死亡?他们细心观察研究,顺着水源往上查,终于发现西川自行车配件厂电镀车间流出的污水从阴沟流进了塘里,便认为鱼苗系中毒而死。立即报告了地区环保办公室。但配件厂却拒绝赔偿,理由是:(1)电镀车间距鱼塘千多米,废水进不了鱼塘。(2)车间生产从1971年已开始,从无此类事故发生。(3)附近还有一柴油机,也可能是那个厂的废水毒死了鱼苗。
鱼场最后又告到了法院,经商检处化验塘水,证实水中含铬超过鱼塘水无害标准的四十六倍,确系电镀水中毒而死。乃判决配件厂担负死亡85000尾鱼的赔偿费。
〔评析〕
这是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