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健到粮库交售了2000斤粮食,第二天叫他儿子去银行把钱领回来,到家后李健即发现银行出纳将2000斤错看成了20000斤了,多给了他一大笔钱,儿子说不必还,因为这不是他故意多要的。他立即严厉批评了儿子,并陪同去银行退还了多领的钱,受到了银行领导的表扬。他的遵纪守法、爱国无私的事迹登在了当地的报纸上。
〔评析〕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案中李健只交售了2000斤粮食,应得2000斤的价款,可实际却得了20000斤的价款,多得的18000斤价款,就是他所取得的不正当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造成了国家银行的损失,依法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国家银行。如果他明知不当得了利而不还,是不允许的。
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经常会遇到找错钱(或多或少)算错帐、运错货(张三的货错发给了李四)等等情况,这些就是不当得利,得利人都应当返还受损人。
不当得利的特点是,得利人自己并非故意去违法取得该种利益,而往往是对方或第三人的差错(第三人的差错,如运输者错发)所造成的。
遇到了这种情况,一般只要将不当得利归还受损人即可并无其他惩罚。
如果得利人明知多得而不退还,别人查问还不承认时,那他就是有了故意的违法行为,就不是不当得利,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了,不仅要归还不当得利,而且还要依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制裁、惩罚。